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119号
被告人肖靓,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2016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肖靓到本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花三路109号三楼儿童乐园,趁刘某某不备之机,盗得刘放在凳子上价值人民币3348元的iPhoneXS MAX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赃物手机及其照片、身份材料、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肖靓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靓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肖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靓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汪筱文
检察官助理 高珩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靓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4张。
3、缴获的赃物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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