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肖顺高,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40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兴伟,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季兴雄,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0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8年8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相,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号**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朝波,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村**号**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栋**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顺勇,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季兴友,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0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6年7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社区**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顺林,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镇**街**组**号,暂住昭通市昭阳区**附近。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顺高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姜兴伟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季兴雄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季兴友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段顺勇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姜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毛朝波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相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肖顺林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昭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5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4日,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肖顺高为谋取不正当高额利益,长期纠集被告人姜兴伟、肖某甲、段顺勇、季兴雄、季兴友、王相、毛朝波、杨某甲、姜某甲、林某某等人,多次实施高利放贷活动,并安排、指使被告人姜兴伟、肖某甲、段顺勇、林某某等人,通过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语言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以及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害人交付财产或股权获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肖顺高为首,以被告人姜兴伟、肖某甲、段顺勇、季兴雄、季兴友、王相、毛朝波、杨某甲、姜某甲、林某某等人为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初,被告人肖顺高出资人民币150万元入股被害人姜某乙在昭阳区**乡开办的(**商贸矿产有限公司)矿山,又先后与姜某乙合伙开办旧圃镇**塑胶厂、**寄售行,后肖顺高便以**寄售行的名义在外高利息放贷。由于合伙过程中产生分歧,肖顺高便要求姜某乙将其入股的150万元变更为借款,按照月息5分计算,因姜某乙拒绝其无理要求,肖顺高便在其位于昭阳区乌蒙古镇**栋**号门市内对姜某乙进行殴打、恐吓,威逼姜某乙签下人民币150万元的欠条。2014年1月1日,肖顺高强迫姜某乙写下委托书,让其管理**公司的货场和塑胶厂,姜某乙不同意,肖顺高便以姜某乙家人及孩子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迫使姜某乙同意。后姜某乙为了偿还之前被肖顺高逼迫签下的150万元高利贷,便又以月息5分向肖顺高借款人民币40万归还肖顺高。因姜某乙无力继续偿还欠款,肖顺高便将姜某乙位于昭阳区乌蒙古镇的古董店据为己有,并让姜某乙将**小区的房产设置抵押,强行霸占姜某乙**小区车位。2018年,肖顺高要求姜某乙签一张欠款人民币800万元的欠条,姜某乙不同意,肖顺高便邀约他人以要将姜某乙带至昭阳区凤凰山进行恐吓,姜某乙寻机逃脱后,肖顺高前往姜某乙家强迫姜某乙的妻子王某某签下欠款人民币400余万元的欠条。
2、2014年2月份,被害人易某甲及其女儿易某乙以月息5分向肖顺高借款人民币100余万元。后因易某甲及易某乙无力支付高额利息,肖顺高便安排被告人姜兴伟、段顺勇等人多次到易某甲住处威胁、恐吓、殴打易某甲迫使其还款,后又威逼易某甲、易某乙签订虚假买卖合同、收条等,将易某甲位于昭阳区新大市场的两个门面及昭阳区**小区的住房一套、车位一个强行占为己有。
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肖顺高、姜兴伟、段顺勇、肖某甲等人采取语言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驱赶易某甲位于昭阳区北部新区**号(综合批发大市场)门面的租户,因租户的员工黄某某拒不搬走,便被肖顺高、姜兴伟、段顺勇、肖某甲等人持械殴打致伤。
3、2015年,被害人郑某某以月息4分向肖顺高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后因郑某某无力偿还,201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肖顺高在昭阳区**号别墅楼殴打郑某某,并强迫郑某某将浦某某欠其300万元的债权转给肖顺高。同时还强迫郑某某将其名下**矿产品公司、云南**矿业公司25%的股份转至陶某某名下。
4、2016年7月18日8时许,因与肖顺高合伙做生意产生纠纷,被害人金某某被肖顺高强行带至位于昭阳区乌蒙古镇**号肖顺高的公司内,由被告人肖顺高、姜兴伟、林某某、段顺勇限制其人身自由五十余小时,后肖顺高又同姜兴伟、段顺勇等人强行将金某某带至彝良进行威逼,金某某被迫将其在金源矿业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份、执行董事、总经理等变更为被告人肖顺林。
5、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肖顺高、姜兴伟、段顺勇等人在昭阳区**路**路段处,以被害人吴某某开车别了肖顺高的车为由,被告人姜兴伟、段顺勇等人随意扇吴某某的耳光,肖顺高用脚踩踏吴某某所驾驶车辆,致使此处交通一度中断。
6、2016年,被害人蔡某某夫妇从肖顺高处租赁昭阳区旧圃镇小垭口**公司场地进行煤炭经营,并签订协议,租金每年人民币68万元。后因经营不善,蔡某某夫妇未能按时付清租金,肖顺高便将剩余租金按月息5分强行要求蔡某某夫妇支付。因蔡某某夫妇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及租金,2018年,肖顺高便邀约被告人杨某甲、林某某、姜某甲等人围堵场地大门、殴打蔡某某的丈夫,并将客户抵押给蔡某某的大众朗逸车强行开走,造成蔡某某夫妇长时间无法正常经营。
7、2013年以来,被告人季兴雄、季兴友等人多次在彝良县洛泽河镇、洛泽河镇**村等地伙同他人随意殴打村民杜某某、康某甲、康某乙、姜某丙、季某某等人,造成被害人一定程度损伤。
8、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季兴雄以其停放在昭阳区盘河乡的车内现金人民币150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被盗为由(该案已经司法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强行将被害人陈某甲从盘河镇**村家中带至乌蒙古镇**肖顺高的**公司内进行拘禁、殴打、罚跪,并强迫陈某甲承认盗窃季兴雄财物,后陈某甲被季兴雄、姜某甲等人威逼写下欠季兴雄人民币16000元的欠条,并支付了该款。
9、被害人赵某某发现其儿媳经常与季兴友通过手机聊天,语言暧昧,致使家庭出现严重矛盾,便于2016年7月携家人到彝良县**村找季兴友理论。后赵某某一行人在彝良县**村被季兴雄、季兴友邀约王相、毛朝波、姜兴伟等多人持械追打,造成被害人赵某某、陈某乙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赵某某、陈某乙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10、2018年,肖顺高以自己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不方便出面起诉为由,安排被告人肖顺林顶替自己向昭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易某甲,后昭阳区人民法院将被害人位于昭阳区北部新区**号(综合批发大市场)、昭阳区北部新区**号(综合批发大市场)判至肖顺林的名下;2019年2月份,肖顺高又让肖顺林替其起诉易某乙和易某丙,欲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将二人位于综合批发大市场的门面据为己有;2019年3月肖顺高还安排肖顺林,以肖顺林的名义起诉昭通市**有限公司。2019年3月28日,肖顺高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肖顺林便主动到昭阳区人民法院撤诉。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被告人肖顺林与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昭通市**有限公司等没有任何债务关系及任何经济纠纷。
11、蔺某甲想在其位于昭阳区富强社区**社市土杂二商店后的宅基地处建房,便请肖顺高帮忙。2017年6月8日14时许,蔺某甲和其父亲蔺某乙找到肖顺高,肖顺高以要通过自己的关系办理,要求蔺某乙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合同和证明,其内容是蔺某乙将该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转让给姜兴伟,姜兴伟付其30万元作为永久补偿。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蔺某乙并没有得到该30万元“补偿”,且合同签订之后肖顺高等人就将该宅基地占为己有,并将该地块作为停车场,安排肖某甲、王相等人进行收费。
12、2016年3月,彭某甲在昭阳区凤霞路凤凰城经营“**”足疗店,2016年10月因彭某甲忙于其他事情,就将该足疗店的经营权交给杨某乙,当时双方口头协商:杨某乙入股50万元占该店百分之三十的股份,但杨某乙一直未出钱入股。后由于经营不善,杨某乙便向肖顺高借款10万元,肖顺高要求杨某乙签下30万元欠条。后肖顺高用该欠条找彭某甲,要求其要么还30万元欠款,要么肖顺高就要在足疗店占有股份,彭某甲不同意肖顺高的要求后,肖顺高便安排姜兴伟、王相、毛朝波等人以焊门、驱赶足疗店客人、扰乱足疗店正常经营等方式强迫彭某甲还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顺高对姜某乙进行殴打、恐吓后,威逼姜某乙签订欠条,并强占姜某乙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肖顺高、姜兴伟、段顺勇、肖某甲、王相、毛朝波对易某甲及易某乙进行恐吓、殴打,以及对黄某某进行殴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肖顺高强迫郑某某将其债权转让给自己以及强迫郑某某将其名下公司股权转至陶某某名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肖顺高、姜兴伟、林某某、段顺勇非法限制金某某人身自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肖顺高、姜某甲、林某某、杨某甲等人通过围堵煤炭经营场地大门,造成蔡某某长时间无法正常经营并强行将蔡某某的大众朗逸车开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季兴雄、季兴友在昭通市彝良县**镇**村多次无故殴打他人,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季兴雄、姜某甲对陈某甲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季兴雄、季兴友、王相、毛朝波等人在彝良县洛泽河镇笋叶村对赵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肖顺高、肖某甲、王相等人将蔺某乙家的宅基地占用并作为停车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肖顺高、肖顺林捏造事实对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昭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诉讼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
被告人肖顺高、王相、毛朝波、姜兴伟等人以焊门、驱赶足疗店客人、扰乱足疗店正常经营,以强迫彭某甲还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被告人肖顺高随意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强迫他人与其交易、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二十六条、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姜兴伟随意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季兴雄随意殴打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季兴友随意殴打他人、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林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围堵蔡某某夫妇煤炭经营场地,并将其车辆强行开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肖某甲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甲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段顺勇随意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姜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毛朝波随意殴打他人、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相随意殴打他人、聚众斗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肖顺林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追究被告人肖顺高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姜兴伟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季兴雄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季兴友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林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肖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段顺勇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姜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毛朝波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王相的刑事责任,以虚假诉讼罪追究被告人肖顺林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坚 陈维凡
黄涛 杜远航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肖顺高、姜兴伟、季兴雄、季兴友、林某某、肖某甲、杨某甲、段顺勇、姜某甲、毛朝波、王相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肖顺林(联系电话:1575290****)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3册、光盘14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随案移送。
4.随案移送物品:手机16部、电脑5台、汽车7辆、存折5本、银行卡9张以及房产证等共计8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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