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肖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巷**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巷**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肖龙伙同他人在武汉市汉阳区**苑**期**栋**单元**楼**号,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成某某家中,盗得一部价值人民币2840元的苹果iPhone11 国行全网通手机。赃物未追回。
2020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龙伙同他人在武汉市汉阳区**街**号**小区,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先后进入该小区**栋**室被害人江某某家中、**栋**室被害人郭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害人江某某、郭某某均无财产损失。后被告人肖龙与其同伙准备进入该小区**栋**室被害人邓某某家中盗窃时被发现,被告人肖龙逃跑后该小区群众发现其形迹可疑将其控制并报警,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归案后, 被告人肖龙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江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成某某、邓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价格认定结论书;5.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照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6.被告人肖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龙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肖龙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龙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2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提审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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