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2********25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桐柏县**乡**村,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9日主动到泌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泌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肜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肜某某自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1月初,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伐工肜某甲和杜某某二人将其以十八万元购买李某某位于马谷田镇庙街村委唐庄组干沤沟处的杨树砍伐。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鉴定:该处被砍伐杨树152棵,蓄积48.165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肜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迎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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