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臧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7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辅警,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8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臧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肥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邯郸市肥乡区八里庄村路口东侧时,与相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和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检测者臧某某血液乙醇含量225.15±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现场勘查笔录;3、受害人王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臧某某供述与辩解,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栗文英
检察官助理:李沛洋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臧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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