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1月4日被肥乡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后半年,高某某通过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某小学教学楼等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高某某欠吴某某、尹某某等人工资366000元,逃避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9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了调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欠条、送达回执、户籍证明等;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承建工程,拖欠工人工资数额较大,逃避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增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监视居住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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