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某某镇某某村,住邯郸市邯山区某某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层最南边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3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8日15时19分,任某某伙同田某某(另案处理)在肥乡区中国农业银行肥乡支行南侧便道,盗窃宋某某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
二、2020年7月17日12时30分,任某某伙同田某某在肥乡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某某单元楼道口,盗窃玉某某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
三、2020年7月19日8时37分,任某某伙同田某某在肥乡区某某小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楼道里,盗窃王某某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邯郸市肥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3辆电动车价值共计428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盗电动车有关手续、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城关派出所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被害人宋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增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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