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1********,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肥乡区***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6时11分许,路某某在某某村某某某拉面饭店吃饭、喝酒后驾驶冀AM****小型轿车,行驶至肥乡区某某路与某某街交叉口,因酒后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路某某血液乙醇含量25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送达回执、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增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