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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肥检一部刑诉〔2020〕71号李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5时54分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冀D**小型轿车,行驶至肥乡区某某市场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4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送达回执等;2.证人宁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增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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