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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肥检一部刑诉〔2020〕73号程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94********,汉族,中专,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3日被肥乡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0时38分许,程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红色珠峰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邯郸市肥乡区某某镇乡间路某某村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6.05±3.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送达回执等;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增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监视居住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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