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7时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微型轿车,在肥乡区广安路希望街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2.85±5.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向东
检察官助理:王莉莉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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