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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肥检一部刑诉〔2021〕Z1号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7时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微型轿车,在肥乡区广安路希望街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2.85±5.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向东

检察官助理:王莉莉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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