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28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肥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6时43分,刘某某驾驶鲁P**、鲁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09国道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肥乡区翟固村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申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申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刘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肥乡大队现场勘查、取证、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申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向东
检察官助理:王莉莉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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