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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肥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被告人肖某某犯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某某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4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1时15分,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冀D18**U号小型轿车,至邯郸市肥乡区井堂街红星饭店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检测者肖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2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被告人肖某某供述与辩解,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在卷。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栗文英

检察官助理:李沛洋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住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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