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肥检一部刑诉(2020)74号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某某某**组**号现住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肥乡区分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9日到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投案,同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川E**8R2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肥乡区长安路九鼎街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检测者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4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被告人唐某某供述与辩解,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文英

检察官助理:李沛洋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住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