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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肥检一部刑诉(2020)75号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某某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8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肥馆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邯郸市肥乡区元固村西与相向行驶而来的一辆三轮汽车发生剐蹭后,又与牛某某驾驶的冀D**小型轿车、管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辆汽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肥乡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朱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某某和管某某无责任。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检测者朱某某血液乙醇含量26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现场勘查笔录;3.被害人牛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栗文英

检察官助理:李沛洋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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