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7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街某某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9月2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6日,徐某某、候某某二人做手机网贷业务,一同来到陈某某开的某某汽修门市上,徐某某在陈某某夫妇不知情下,将放在茶几上的陈某某妻子王某某交通信用卡拿走交给候某某,让候某某用POS机盗刷走现金12500元,过二天后又用同样方法盗刷现金28500元,两次共计盗刷现金41000元。所盗刷款转给徐某某使用,侯某某得1000元。后徐某某归还失主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POS机机主信息、字据、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侯某某从中进行帮助,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社增
附:
1.被告人1押于肥乡区看守所,被告人2取保候审住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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