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乡***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肥乡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肥乡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郭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2日21时30分许,郭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肥乡区西瓜线由东向西行驶到肥乡区毛演堡村界牌东侧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撞到同在前方步行的杜某某和李某某,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冀D**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郭某某驾车逃逸。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肥乡区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某和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磊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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