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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肥检公诉刑诉〔2020〕63号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吕某,女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7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我院批准,于次日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22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6时18分,马某某驾驶路某某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载孙某某和马某甲,沿309国道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肥乡区远达公司门口时,与同向在前方行驶的吕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转弯时发生碰撞,致使车辆驶入路中间沟内,造成马某某、孙某某和马某甲三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肥乡大队认定:马某某和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某、马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吕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含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吕某某的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霍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案发时的视频,及其他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波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肥乡区某某乡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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