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吕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7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22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6时18分,马某某驾驶路某某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载孙某某和马某甲,沿309国道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肥乡区远达公司门口时,与同向在前方行驶的吕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转弯时发生碰撞,致使车辆驶入路中间沟内,造成马某某、孙某某和马某甲三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肥乡大队认定:马某某和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某、马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吕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含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吕某某的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霍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案发时的视频,及其他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波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肥乡区某某乡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