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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肥检刑诉〔2021〕1号)(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公开版)_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8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小型汽车,在肥乡区大寺上镇大寺上村西乡间道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4.2±4.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贺军

                                               检察官助理 石  蕾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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