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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万军盗窃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刑检刑诉〔2021〕Z33号

被告人胡万军,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6日再次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万军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1时许,被告人胡万军在其所居住的福州市鼓楼区**公寓**座**室**宿舍内,窃取被害人柯某某放在该宿舍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的一只手表和一个苹果牌蓝牙耳机;后又到其所工作的福州市鼓楼区**公寓**洗脚店内,窃取该店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2320元及被害人柯某某的一个黑色双肩背包。经鉴定,苹果牌蓝牙耳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729元,黑色双肩背包被盗时价值人民币85元。

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胡万军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福州市鼓楼区**足浴店出具的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柯某某的身份证明、店面报表等;

2.证人马某某、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万军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胡万军对涉案地点的辨认、对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被害人柯某某对被告人胡万军的辨认、对监控视频截图、微信截图、淘宝订单截图的辨认;证人马某某、永某某对被告人胡万军的辨认、对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福州市公安局鼓西派出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万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万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万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胡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伟铃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万军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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