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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万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胡万年(绰号万年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平昌县******组。因殴打他人,于2004年被平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巴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万年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4日晚,被告人胡万年组织张某甲、宋某某、蒲某某等人在平昌县江口镇金豪酒店906房间“炸金花”,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平昌县公安局巡特警民警现场查获,赌资共计8.91万元。

2013年2月10日晚,被害人沈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平昌县龙鼎国际娱乐会所喝酒唱歌。被告人胡万年和朋友也在该会所喝酒唱歌。凌晨,胡万年醉酒后在娱乐会所电梯口挑衅欲离开的沈某某,沈某某打了胡万年一耳光,胡万年随即对沈某某实施殴打。在包间喝酒的杨某某等人知道沈某某被打后随即前往帮忙。在打斗过程中,胡万年持匕首将沈某某左腿外侧刺伤,将杨某某手腕砍伤。经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沈某某、杨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6年3月8日,被害人张某乙在平昌县酒乡宾馆KTV一包间内喝酒唱歌,后到另一包间向被告人胡万年敬酒,因醉酒与胡万年发生抓扯,胡万年持玻璃杯将张某乙额头打伤。经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万年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万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万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万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万年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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