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胡东,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18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镇**村**组。2019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128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镇**村**组。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东、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胡东与胡某某共谋后,驾驶汽车来到本市青羊区**街**号“**茶园”门外,趁无人看守之机,盗走被害人蒋某某饲养在铁笼里的白色斗牛梗犬(购价5666元)一只,逃离现场,后以35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耗用。同月21日,被告人胡东和胡某某在崇州市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东、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东、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东、胡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昱入
2020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东、胡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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