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胡久兵,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住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2015年12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功铁,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住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久兵、王功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胡久兵因手头拮据,向嘉禾县回收二手设备的被害人李某某谎称有低于市场价格的二手破碎机销售,骗取其定金13600元。为更多的骗取李某某的钱财,胡久兵让被告人王功铁假扮货车司机联系李某某,以原货主要求支付20000元才能提货,再次骗取李某某15000元。所得28600元均转入胡久兵账户,王功铁得400元,剩余赃款被胡久兵挥霍。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胡久兵被嘉禾县公安局车头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6月8日,被告人王功铁在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胡久兵、王功铁的证言;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久兵、王功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久兵、王功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久兵、王功铁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久兵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功铁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久兵、王功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胡久兵、王功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婷娴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久兵、王功铁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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