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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书兵、胡书敏等十二人寻衅滋事、赌博等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胡书兵,绰号胡老兵、胡兵兵,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1********,汉族,大专文化,原巧家县**镇**村**社社长、巧家县**镇**社区居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户籍登记地巧家县**镇**村**号,现住昆明市西山区**栋**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9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经巧家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巧家县公安局获取新证据后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0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书敏,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2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丁,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戊,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己,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巧家县**镇**村**社社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施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书兵、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周某某、胡书敏、陈某甲、施某甲、施某乙等九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巧家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5日报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同年5月23日指定本院管辖,巧家县人民检察院遂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30日依法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退回巧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巧家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9月1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在案件办理期间,巧家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9日以胡某丁、胡某己、胡某戊三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依法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白鹤滩水电站实物指标调查启动以来,胡书兵看到其中可能带来的利益,便从昆明市回到巧**县**镇**村大田坝社,通过家族势力使自己逐步从**社社长走上**社区居委会干部岗位,最终担任社区居委会主任。2012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胡书兵利用农村基层干部的便利和家族势力的优势,纠集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胡书兵为纠集者,胡某甲、胡某丙、胡某乙等为成员的“村霸”、家族恶势力团伙。该恶势力团伙在白鹤滩电站施工区、**镇**村**村社横行乡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现已查明该恶势力团伙实施涉嫌寻衅滋事犯罪3起,非法占有农用地罪1起,赌博犯罪1起;违法行为8起,分别是殴打他人4起、故意损毁公私财物2起、阻碍执行职务1起、扰乱单位秩序1起。

涉嫌犯罪事实部分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一)2012年2月18日12时许,驾驶员李某某驾驶马某某的牌照为渝******的重型货车在巧家县**镇**村**社胡某丁家小卖部门口发生一起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被告人胡书兵家族成员胡某丁家的一道铁门和冰柜被飞出的石块打坏。车主马某某随即与胡某丁的妻子杨某某商量,并达成马某某赔偿门和冰柜损失费共3000元的口头协议。马某某当天下午便拿着钱到了胡某丁家赔偿,但胡书兵等人却以失控车辆压到其母亲坟尾巴破坏了风水为由,要求马某某出资摆宴席请全社的村民吃三天,并要保他们全家族三年平安,同时给坟修挡墙,不然要出100600元才行。马某某认为车辆未压着坟尾巴,要价太高,而且无法保证胡家家族平安,便未同意。过了几天,马某某又找胡书兵等人商量,胡书兵等人硬要50600元,马某某觉得还是要价太高;期间,巧家县**镇党委政府、**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找胡书兵等人做工作,胡书兵等人均不理睬,随后在巧家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失控车辆进行施救的过程中,被告人胡书兵纠集胡某丁、胡某戊、胡某乙、胡某己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处罚。胡书兵等人被处罚后,又找到马某某对其拦截、纠缠,硬要了马某某财物1万元。经认定,货车滞留现场十日的损失为1500元。

(二)2015年底,被告人胡书兵承包白鹤滩电站**压力钢管厂基础部分工程,村民邱某甲家未搬离原地,影响了施工进度。2015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胡书兵纠集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书敏、陈某甲(驾驶车牌为云******的白色大众捷达汽车)、施某乙、施某甲等人到**压力钢管厂施工工地,先是在邱某甲家活动板房前点火烧垃圾,后将邱某甲家的板房采钢瓦、床铺、被褥等物品扔在火里烧,邱某甲及其女儿邱某乙来阻止,被胡书兵等人强行拖了控制在胡某甲所有的车牌为云******的白色哈佛汽车上,在拉扯过程中邱某乙的金立手机被损毁,然后陈某甲等人将邱某甲、邱某乙开车拉走;在烧东西以及拉扯邱家父女的同时,**的巡逻保安冯某某等人进行制止并用手机拍照,胡书兵等人见到保安拍照,便将保安冯某某打伤,损毁冯某某苹果5手机一部,对其他保安进行追逐。邱某甲、邱某乙被陈某甲等人拉到**街上后又拉到**等地,后在白鹤滩分局附近被强行拉下车。经认定,邱某乙被损坏的手机价值700元、邱某甲家财物损失为65469元、冯某某被损坏的手机价值4300元;经鉴定,冯某某构成轻微伤。

(三)2017年9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胡书兵开着车牌为云******的黑色奥迪Q7纠集胡某甲、胡某丙、周某某将王某甲、王某乙放置于巧家县**镇**村**社的自制龙门吊用牌照为云******的白色解放牌货车拉走,王某甲发现后前去阻拦,被胡书兵辱骂和威胁,遂胡书兵和胡某甲连推带拽地将王某甲控制在路边,并将两个龙门吊强行拉走;胡书兵等人将拉走的两个龙门吊放置于**村胡书兵的农家乐鱼塘边。经认定,两台龙门吊价值4200元人民币。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胡书兵于2015年1月1日租用巧家县**镇**村**社位于**的土地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以上土地用来进行非农业建设,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经认定,胡书兵非法占用的土地中有101.99亩耕地种植功能已丧失,占用土地的行为已导致耕地被破坏。

三、赌博罪

2018年2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胡书兵、蒋某某(已判)、何某某(已判)、刘某某(已判)、郭某某(已判)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巧家县**镇**村等地组织多人聚众赌博;过程中,被告人施某甲受雇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放哨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

违法事实部分如下: 

一、阻碍执行职务

2012年2月18日12时许,驾驶员李某某驾驶马某某的车牌为渝******的重型货车在巧**县**镇**村**社胡某丁家小卖部门口发生一起单方交通事故,被告人胡书兵等人认为事故车辆压着胡书兵家母亲的坟尾巴,破坏了风水为由,要求出资摆宴席请全社的村民吃三天,并保他们全家族三年平安,同时给坟修挡墙,不然要出100600元钱才行。马某某认为未压着坟尾巴,而且无法保证胡家家族平安,便未同意。过了几天,马某某又找胡书兵等人商量,胡书兵等人硬要50600元,马某某觉得还是要价太高,随后在巧家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失控车辆进行施救的过程中,被告人胡书兵纠集胡某丁、胡某戊、胡某乙、胡某己阻碍执行职务。2012年2月28日,经巧家县公安局决定,对胡书兵处予行政拘留10日、对胡某丁处予行政拘留8日、对胡某乙处予行政拘留5日、对胡某戊处予行政拘留5日、对胡某己处予罚款200元。

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一)2016年5月份的一天,曹某某驾驶王某丙的牌照为云******的红色解放牌G6货车在巧家县**镇**村**路**处,被被告人胡书兵用石头将车辆的挡风玻璃砸坏,后胡书兵让胡某己赔偿了王某丙1000元。

(二)2016年6月2日晚,陈某乙与自己的妻子杨某某去巧家县**镇**村委会解决纠纷,过程中,被告人胡书兵便骂陈某乙的妻子,陈某乙就拿手机录音,胡书兵便抢陈某乙的手机,导致陈某乙手机屏幕被损毁。

三、殴打他人

(一)2010年6月份的一天,胡书兵、吴某某等人去巧家县**镇**村**社看征地的边界,吴某某因为与胡书兵在征地问题上有不同意见,两人发生争论,过程中,被告人胡书兵对吴某某进行了殴打。

(二)2012年9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胡书兵在巧家县**镇**村**社倾倒施工废料时与金某某发生抓扯,并打了金某某左脸一耳光。

(三)2015年农历四、五月的一天,陈某甲等人到巧家县**镇**村**社用皮尺丈量公路,因为王某丁等群众认为面积不合便与陈某甲等人发生争执,王某丁便拉住皮尺不让丈量,并用刀子将皮尺割断。随后,被告人胡书兵赶到现场殴打了王某丁。

(四)2016年或2017年的一天,普某某驾驶自己的货车经过**镇**村时,因为道路窄,致使对向行驶来的胡某甲驾驶的哈弗车不能通过,被告人胡某甲便下来辱骂推搡普某某,遂打电话给被告人胡书兵,胡书兵叫上被告人胡某己、胡某丁一起来和胡某甲殴打普某某。

四、扰乱单位秩序

2016年11月9日10时许,胡书兵驾驶牌号为云******黑色奥迪Q7车辆准备到白鹤滩工程建设部拿办理好的通行证,现场执勤保安要求其通过其他方式将通行证拿出后方能通行,胡书兵拒不配合执勤保安人员的工作,遂将车辆停放在宁南县白鹤滩电站**号保安岗亭中间,严重影响了过往车辆和人员的正常通行。2016年11月14日,胡书兵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凉山州公安局白鹤滩分局六城派出所处行政警告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胡书兵、胡某甲等十二人的供述和辩解;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书兵纠集他人3次实施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赌博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丙、胡某乙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三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胡书敏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三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施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被告人陈某甲、施某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二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周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为切实扫除黑恶势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鸣梅、马勇

助理检察员:郑学英、王琴

2019年9月27日

附:

1.胡书兵、胡某甲等十二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案件卷宗共14册、光盘106碟。

3.涉案财产已由巧家县公安局依法冻结,详见刑事案件卷宗。

4.随案移送扣押在案的物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5.被告人胡书兵、胡某甲、胡某丙、陈某甲已委托辩护人,详见刑事案件卷宗和随案移送的刑事辩护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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