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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二伟诈骗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19〕781号 

被告人胡二伟,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7********,汉族,大专文化,私营业主,住江苏省睢宁县**小区**号楼**室(户籍地址:江苏省睢宁县**镇**巷**号)。被告人胡二伟曾因抢夺,于2008年7月27日被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胡二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二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胡二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二伟,听取了被告人胡二伟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二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胡二伟通过庄某某认识严某某,得知严某某想在宿迁市吴中家天下小区购买房产后,被告人胡二伟以可以找熟人低价拿房为由,通过伪造房屋购买合同及发票的方式,骗取严某某购房款共计37万余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胡二伟被新沂市公安局新店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房合同及发票、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庄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二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二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二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二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枫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二伟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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