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盘水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
被告人胡云军,又名杨军,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垫江县**镇**村**组**号。2017年3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昌良,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2017年3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伟,又名谭军,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8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住博乐市**镇**村**路**号。2017年3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2017年3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云君、余昌良、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沈伟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6月8日向盘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盘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2017年10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9月6日、2017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胡云君与余昌良共谋购买毒品进行贩卖,二人共同出资到缅甸购买了39块毒品,并约定由缅甸人负责将毒品运至昆明。2017年3月4日,胡云君接到缅甸人运至昆明的毒品,并安排被告人沈伟与其一起准备将毒品从昆明运输到贵州盘县马依镇。余昌良为防止胡云君私吞毒品,遂安排被告人余某某随胡云君、沈伟同行。胡云君与余某某驾驶号牌为云A6**的轿车在前面探路,沈伟驾驶装有毒品的号牌为云AG**的轿车跟随其后。 2017年3月5日凌晨,两辆车从云南富源下高速途经盘县**毒品检查站时相继被查获,当场从沈伟驾驶的车辆中查获毒品海洛因嫌疑物39块。经称量,毒品海洛因嫌疑物重13652.2克;经六盘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发、挎包、背包、手机等;2.书证:通话清单、户籍证明等;3.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纳某某、马某某、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云君、余昌良、沈伟、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称量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云君、余昌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胡云君、余昌良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沈伟、余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沈伟、余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18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六册,光盘二十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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