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胡云超,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云超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至同年9月初,被告人胡云超伙同他人,多次介绍卖淫女蒋某某、万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街**公寓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胡云超等人从蒋某某处非法获利14700元,从万某某处非法获利35650元,合计50350元。
2020年9月10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新津区将被告人胡云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云超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妇女卖淫,并伙同他人为卖淫妇女招揽嫖客,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原红旗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2.《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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