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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亚洲、杜某某介绍卖淫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胡亚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胡亚洲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小区。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亚洲、杜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胡亚洲、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亚洲、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5月,被告人胡亚洲为非法获利,先后联系胡某某、周某某至睢宁县城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在宾馆发放小卡片的方式招揽嫖客。期间,胡亚洲多次介绍胡某某、周某某至宾馆等地向金某某、李某某等人卖淫,共非法获利9.7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杜某某明知胡亚洲从事介绍卖淫活动,仍先后两次联系胡亚洲,后介绍胡某某、周某某向魏某某卖淫,非法获利200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胡亚洲被抓获,同年6月29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刑事传唤,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用手机等物证;

2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亚洲、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等。

6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亚洲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被告人杜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亚洲、杜某某共同介绍他人卖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对犯罪结果共同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敏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亚洲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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