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胡亮,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区**路**号**室。被告人胡亮曾因盗窃,于2011年8月16日被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4月2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二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7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4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亮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2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和10月间,被告人胡亮先后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秦淮区、无锡市新吴区盗窃8次,窃得人民币6000元以及红酒、面膜等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亮趁隙进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号**光电宿舍**栋**室,窃得被害人夏某某的红酒2瓶(无法估价)。
2.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亮趁隙进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号**光电宿舍**栋**室,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美即”牌面膜9张(无法估价)。
3.2019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胡亮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路**号**楼下,趁隙窃得被害人田某某放在电动车后备箱内的斜挎包1只,内有人民币1000元以及社保卡、银行卡等物。
4.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胡亮趁隙进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号**光电宿舍**栋**室,窃得被害人李某甲的“尊蓝”牌面膜3张(无法估价)。
5.2019年7月14日上午,被告人胡亮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超市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乙放在汽车内的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2800元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6.2019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胡亮至无锡市新吴区**路**号**工厂宿舍**室,采用推门入室的手法,窃得被害人薛某某的人民币500元。
7.2019年10月22日6时50分许,被告人胡亮在无锡市新吴区**路**工厂**车间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汽车内的公文包1只,内有人民币200元。
8.2019年10月23日9时许,被告人胡亮在无锡市新吴区**园**期**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丙放在汽车内的人民币1500元。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胡亮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多次盗窃,于同年10月23日在无锡市新吴区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拍摄的从被告人胡亮处扣押的部分涉案赃物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业务处理中心出具的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书证;
3.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夏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薛某某、杨某某、李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胡亮的供述和辩解;
6.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被告人胡亮、被害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拍摄的案发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敏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亮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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