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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付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804号 

被告人胡付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住定陶县******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付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被告人胡付运通过网络发布虚假的口罩、熔喷布售卖信息,并向通过该信息联系购买口罩、熔喷布的被害人谎称有口罩、熔喷布现货,后以收取定金、货款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等十人共人民币405570元,案发前退还人民币14500元,案发后退还人民币67500元,损失达人民币323570元,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15日至2月24日,被告人胡付运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0400元。

2、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胡付运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胡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4500元。案发前,被告人胡付运退还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4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付运退还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0000元。

3、2020年2月29日至3月1日,被告人胡付运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史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3800元。案发前,被告人胡付运退还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10000元。

4、2020年3月18日至3月19日,被告人胡付运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0340元。

5、2020年3月25日至3月28日,被告人胡付运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徐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7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付运退还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47500元并取得谅解。

6、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胡付运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陈某甲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付运退还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0000元。

    7、2020年4月2日至4月3日,被告人胡付运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魏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8000元。

    8、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胡付运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侍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0000元。

    9、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胡付运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陈某乙处骗得人民币25230元。

    10、2020年4月12日至4月14日,被告人胡付运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800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胡付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账单详情,账户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史某某、杨某某、徐某某、陈某甲、魏某某、陈某乙、侍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付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付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付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付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付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彬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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