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胡会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现住新田县**镇**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5月18日被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撤销新田县人民法院(2012)新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胡会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元,于2015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25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会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会军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胡会军驾驶小车至新田县新田县三井镇大山铺村,与被害人蒋某某因会车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胡会军对蒋某某拳打脚踢,将蒋某某胸部、腰部踢伤。经永州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蒋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贰级二处。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胡会军赔偿被害人蒋某某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蒋某某出具不予追究胡会军刑事责任的谅解书。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胡会军主动到新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邓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会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会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会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会军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会军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会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会军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国强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会军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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