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胡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于2020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伟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0时许,被告人胡伟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谷镇含兴1支路有线营业厅三岔路口处,采用接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金箭牌二轮电动摩托车盗走,后销赃获利500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800元。2019年9月19日20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陈青路的长禄网吧027机位上将被告人胡伟抓获。到案后,胡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赔了被害人损失11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被盗车辆购买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伟的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伟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伟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伟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4月8日
附:
1. 被告人胡伟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 案卷二册、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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