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1〕125号
被告人胡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伟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8日4时许,被告人胡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电村117号附3号楼道处,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倍特牌锋芒款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200元。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胡伟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公安民警抓获,胡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胡伟向被害人苟某某主动退赔人民币2500元,苟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照片、前科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监控截图、谅解书等;
2.被害人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伟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胡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 徽
检 察 官 助 理 胡 洋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伟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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