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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伟诈骗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胡伟,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小区**村**栋**室,住当涂县**镇**小区**栋**室,无业,曾因诈骗,于2017年9月被当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胡伟谎称做钢材买卖交易并在多个买卖钢材的微信群中发送钢材照片,诱使被害人向其购买钢材,以收取定金、货款、急用钱为由骗取钱财,并在被害人要求发货或退款过程中,通过发送虚假发货视频图片信息及转账记录来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500元。

1.2019年7月,被告人胡伟谎称有钢材出售,被害人谢某某通过微信向胡伟购买钢材,后胡伟谎称需要支付定金、定金不够,让谢某某分别转账10000元、2000元。胡伟收到款项后一直未发货。

2.2019年7月,被告人胡伟谎称有钢材出售,被害人邵某某通过微信向胡伟购买钢材,后胡伟谎称需要支付定金,邵某某通过微信向胡伟转账10000元人民币。胡伟收到款项后一直未发货。

3.2019年10月,被告人胡伟谎称有钢材出售,被害人唐某某通过微信向胡伟购买钢材,后胡伟谎称需要支付定金、急用钱及货已装车需交货款,让唐某某分别转账5000元、3000元、22500元。胡伟收到款项后一直未发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邵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伟的供述与辩解;

5.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及照片;

6.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52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伟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胡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觉非

代理检察员:潘露琼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伟现羁押在当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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