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胡伟,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村**组**号。2011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3月3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伟在新冠疫情防疫物资紧缺的情况下,在其微信(18588******)的朋友圈多次发布售卖口罩、熔喷布等防疫用品及原材料的售卖信息,骗取汪某某等9名被害人向其支付用于购买上述货物的款项或订金共计人民币926310元用于网络赌博。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胡伟骗取被害人方某某向其支付用于购买19000个KN95口罩的定金,共计人民币61750元。
2.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胡伟骗取被害人关某某向其支付用于购买10000个N95口罩的货款,共计人民币84000元。
3.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胡伟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向其支付用于购买10000个N95口罩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05000元。
4.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胡伟骗取被害人欧某某向其支付用于购买100000个KN95口罩的定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
5.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胡伟骗取被害人尹某某向其支付用于购买2500个KN95口罩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7500元。
6.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胡伟骗取被害人汪某某向其支付用于购买10000个N95口罩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7.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胡伟骗取被害人赖某某向其支付用于购买50000个KN95口罩的订金,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8.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胡伟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向其支付用于购买5800个口罩的部分货款,共计人民币13560元。
9.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胡伟骗取被害人庞某某向其支付用于购买1.5吨用于生产口罩的熔喷布货款,共计人民币394500元。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胡伟到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投案自首,该局未对被告人胡伟行为进行处理,2020年3月30日被黄埔区公安分局传唤到案,被告人胡伟在上述期间无逃跑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伟的供述;2.被害人汪某某、关某某等人的陈述;3.书证、物证;4.搜查扣押材料;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6.财富调查报告;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伟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卓佳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伟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5册。
3.《证据开示材料》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穗埔检刑量建【2020】450号《量刑建议书》3份。
7.视听资料:光碟11张,随案移送。
8.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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