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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余学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162号 

  被告人胡余学,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余学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胡余学驾驶台州3****电动三轮车,自临海市桃渚镇驶往杜桥镇,途经盈杜线0Km+600m处即临海市桃渚镇南港村路段,碰撞同方向前方由卢某甲所驾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卢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25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余学下车查看,并将卢某甲扶到路边后驾车逃离现场。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胡余学驾驶电动三轮车因疏忽大意碰撞同方向前方人力三轮车,其过错行为在此次事故中起直接作用,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甲无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1月26日,经交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胡余学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情况说明、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证件返还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乙、项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胡余学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临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余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余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余学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余学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秀华

检察官助理  许嫣婷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余学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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