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俊、刘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胡俊,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住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2018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德阳市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2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10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2020年9月8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10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俊、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胡俊伙同刘某某预谋盗窃后,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栖凤路“翠怡峰荟”在建小区旁的路边处,由刘某某望风,胡俊采用斧头破窗的方式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川M*****汽车右后侧车窗砸烂,盗窃车内的白酒两瓶、月饼一盒、双肩包一个。

2.2020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胡俊伙同刘某某预谋盗窃后,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栖凤路“翠怡峰荟”在建小区旁的路边处,由刘某某望风,胡俊采用斧头破窗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川K*****汽车右后侧车窗砸烂,盗窃驾驶证一本。

3.2020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胡俊伙同刘某某预谋盗窃后,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便民路“公园世家”小区外的露天停车场,由刘某某在附近望风,胡俊采用斧头破窗的方式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川F*****汽车后右侧车窗砸烂,盗窃驾驶证一本,现金180元,钱包一个,鸭舌帽一顶。

4.2020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胡俊伙同刘某某预谋盗窃后,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教育街“值住宾馆”门口处,趁被害人谢某某在该处停放的川A*****汽车副驾驶室车窗未关之际,将车内的驾驶证2本盗走。

5.2020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胡俊伙同刘某某预谋盗窃后,行至成都市金堂县大学城附近的星文路,由刘某某望风,胡俊采用斧头破窗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川A*****汽车左后侧车窗砸烂,盗窃车内的中华烟6包,华为P30手机一部,男士挎包一个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该被盗中华烟6包价值300元。

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胡俊、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俊、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俊、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俊曾因犯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胡俊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俊、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胡俊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为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茂森

检察官助理 :李俊涵

20201229

附:1.侦查卷宗贰册,案卷卷宗光盘壹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3.被告人胡俊、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