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杨红胜,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俊杰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2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1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3日,被告人胡俊杰以其妻子胡某甲的名义成立陵水**养殖基地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养殖基地”),并办理了《海南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种类:豪猪),此外未办理其他经营许可证件。2018年8月21日,**养殖基地办理注销登记。
2016年6月起,胡俊杰陆续向被害人何某甲、刘某某、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陈某甲、曾某甲等人宣传养殖豪猪可以赚钱,其具有回购能力和销售渠道,并向被害人提出可以向其购买豪猪种苗养殖,承诺在豪猪种苗长大后可以高出市场价的价格进行回购,如果养殖期间豪猪种苗出现死亡可以补苗。为了获取被害人信任,胡俊杰带着部分被害人到本号镇、光坡镇、三才镇等地他人的豪猪养殖场内参观,并在海口市南大桥处制作虚假《海南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虚构其具有经营场所和回购能力。在得到被害人信任后,胡俊杰分别以“**养殖基地”和冒用“陵水**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养殖收购协议书》、《豪猪饲养回收合同》,并收取被害人支付的钱款,后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向广西籍豪猪养殖户何某乙、陈某乙购买豪猪种苗交给被害人。为了继续虚构经营规模和回购能力,进一步扩大虚假宣传。2019年3月,胡俊杰支付27万元向刘某某、杨某甲回购89只豪猪,并于同年5月在网上找人制作了一份《豪猪养殖项目合作伙伴招募计划书》向被害人展示。在收取钱款后,胡俊杰以各种理由拒绝回购其他被害人的豪猪,并在被害人找其商谈时以逃跑、不接电话、关闭手机等方式刻意逃避。
经核算,自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胡俊杰共向19名被害人收取豪猪款3606850元。经鉴定,截止2020年2月25日,被害人存栏豪猪价值人民币1512939元。
被告人胡俊杰于2019年9月9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养殖收购协议书、豪猪饲养回收合同、银行流水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现场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卓某甲、吴某甲、郑某甲、谢某某、陈某乙、黄某甲、曾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曾某甲、杨某甲、刘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林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吴某乙、王某甲、陈某丙、何某甲、王某乙、卓某乙、黄某乙、胡某乙、郑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胡俊杰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俊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 敬
检察官助理:周华松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俊杰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侦查卷9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汽车1辆、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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