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胡俊,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锡梁溪区德成中奥汽车修理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住江苏省无锡市**区**三村**号**室。被告人胡俊曾因盗窃,于2006年9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6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3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俊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 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凌晨,侯某某、邹某某、张某某(均未满16周岁)乘坐被告人胡俊驾驶的皖EQ7959号小型汽车从无锡至本市新北区薛家镇、龙虎塘街道等地实施盗窃,窃得手机、烟酒、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350元左右。被告人胡俊明知上述三人实施盗窃仍驾车接应,并将部分赃物进行销赃,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0日凌晨,侯某某、邹某某、张某某乘坐被告人胡俊驾驶的上述车辆,至本市新北区薛家镇怡枫苑31号中国电信营业厅实施盗窃,窃得OPPO A11手机2部、VIVO Y7S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1000元左右。经鉴定,上述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3300元。
2.2020年1月10日凌晨,上述三人乘坐被告人胡俊驾驶的上述车辆,至本市新北区薛家镇香槟广场2-101号千朵世佳母婴店实施盗窃,窃取苹果6S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50元左右。
3.2020年1月10日凌晨,上述三人乘坐被告人胡俊驾驶的上述车辆,至本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腾龙苑56号亮丽美发店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左右。
4.2020年1月10日凌晨,上述三人乘坐被告人胡俊驾驶的上述车辆,至本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腾龙苑27-29号时美药店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8000元左右。
5.2020年1月10日凌晨,上述三人乘坐被告人胡俊驾驶的上述车辆,至本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腾龙苑名轩美容美发养生会所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左右。
6.2020年1月10日凌晨,上述三人乘坐被告人胡俊驾驶的上述车辆,至本市新北区新桥镇新景花苑67-35号凯儿得乐母婴店实施盗窃,窃得苹果6P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200元左右。
7.2020年1月10日凌晨,上述三人乘坐被告人胡俊驾驶的上述车辆,至本市新北区新桥镇新景花苑64-24号靖妍造型理发店实施盗窃,窃得中华牌(软)香烟1包及现金人民币500元左右。
8.2020年1月10日凌晨,上述三人乘坐被告人胡俊驾驶的上述车辆,至本市新北区新桥镇新景花苑64-41号今世缘﹒国缘建洁烟酒店实施盗窃,窃得南京九五、冬虫夏草、中华等品牌香烟共80条左右、贵州茅台牌白酒4瓶左右及现金人民币10000元左右。后上述烟酒被销赃得款人民币33500元左右。
被告人胡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张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薛某某、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胡俊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提取的监控视频及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俊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胡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胡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明玉
检察官助理:林银银
(院印)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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