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19〕877号
被告人胡俊,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2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俊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胡俊将本人在襄阳市高新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层**室的房产证抵押给郝某某,从郝某某处借到现金贰拾万元,郝某某于同年5月8日将该房产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7月,被告人胡俊又将上述房产,伪造了假的房产证抵押给被害人罗某某,从被害人罗某某处骗得现金八万元。经湖北东湖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俊提供给罗某某抵押的房产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欠条、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湖北东湖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被告人胡俊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俊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胡俊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静、杨婷婷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俊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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