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8522号
被告人胡俊,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大道**号**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上。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俊涉嫌贩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4月10,被告人胡俊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象湖农民公寓旺中旺超市门口以320元一瓶的价格将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俗称摇头水大力)卖给万某某,获利70元。
2、2020年04月14日,被告人胡俊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象湖农民公寓网吧门口以320元一瓶的价格将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卖给万某某,获利70元。
3、2020年04月04日,被告人胡俊在许某某家门口(南昌市青云谱区**坊**号)以280元一瓶的价格将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卖给许某某,获利30元。
4、2020年04月21日,被告人胡俊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江铃生产厂三号门口以280元一瓶的价格将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卖给许某某,获利30元。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胡俊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先后四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胡俊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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