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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俊跃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胡俊跃(自报),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委会**村**号。2015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两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俊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开始,被告人胡俊跃多次、入户在我市预谋实施盗窃,涉案金额较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胡俊跃流窜到本市常平镇**村物色盗窃目标,后来到**村**毛织厂**房,并使用携带的铁棍将门锁撬开,进入该房间盗得被害人聂某某的一条金项链(项链上有一个玉吊坠,自报价值人民币3500元)、一条金手链(自报价值人民币600元)。得手后,胡俊跃即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被盗财物。

2、2019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胡俊跃窜至本市常平镇******住宿**楼预谋实施盗窃,通过撬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居住的**房间内,盗走房内抽屉里面的1500元现金;进入被害人何某某居住的**房内盗走约2000元现金以及一个金戒指(2012年以1350元购买,现价值约800元);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居住的**房间内盗走柜子里面约2000元现金,得手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被盗财物。

3、2019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胡俊跃窜至本市常平镇********公寓预谋实施盗窃,并在被害人程某某的**房内盗走一部黑色华为荣耀9X手机(价值1271元)和现金2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被盗财物。

4、2019年9月28日17时至9月29日0时期间,被告人胡俊跃流窜到本市常平镇**村物色盗窃目标,后来到********房,在该房间内盗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一条金项链(自报价值人民币3689元)、现金约人民币3000元,得手后,胡俊跃即逃离现场。2019年9月29日1时许,被害人王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的标有“中国黄金”字样的粉红色袋子表面提取一枚手印,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提取的手印与嫌疑人胡俊跃右手拇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

5、2019年7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胡俊跃流窜到本市常平镇**村物色盗窃目标,后来到********楼通过撬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厉某某居住的**房内盗走一枚金戒指(重5.5克,2017年5月份以1780元在常平镇的首饰店购买,现价值约1800元)、一条金项链(白金项链,重10.02克,2003年在老家首饰店以3100元购买,现价值约3156.3元)以及500元钱;通过撬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居住的**房盗走一张银行卡和现金200元;通过撬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曾某某居住的**房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800元。胡俊跃得手后即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破案后无法起回上述被盗财物。

    2019年11月21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常平镇****旅店**室内将被告人胡俊跃抓获,并在该房搜获一台黑色小米牌手机、两件上衣及一条牛仔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作案工具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胡俊跃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俊跃无视国法,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俊跃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俊跃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俊跃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六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物品清单一份,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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