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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元卓盗窃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胡元卓,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区**街**村(以上情况系自报,已注销)。2010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元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上午,被告人胡元卓到本区**街**号,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桌上的黑色华为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3758元)盗走。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胡元卓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元卓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检查材料;4.辨认材料;5.鉴定意见;6.刑事判决书等书证;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元卓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元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卓佳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胡元卓现被取保候审,住广州市

2.本案案卷材料共二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号《量刑建议书》三份 

4.视听资料:光碟七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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