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胡元惠(绰号“小惠子”),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店**楼**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胡元惠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4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个月,与2012年3月19日判处的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刑期二年七个月,2015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峰,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村民组**号。被告人洪峰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1月20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6月5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2002年的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6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路**居民小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吸毒,于2013年5月12日、2013年11月28日、2014年8月21日、2014年9月4日分别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俊(绰号“小胖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崔俊曾因吸毒,于2012年12月1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路**居民小组**号。被告人崔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11月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1月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甲曾因吸毒,于2014年7月3日、8月2日、2015年3月15日、3月22日分别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罚款200元、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新村(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路**工厂宿舍)。被告人胡某乙曾因吸毒,于2016年7月12日、2017年3月12日、2017年5月2日分别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路**居民小组**号。被告人苏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 2007年11月20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元惠涉嫌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崔俊、胡某乙、洪峰、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八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2019年11月8日因部分事实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查重报,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胡元惠多次纠集洪峰、陈某甲、崔某某等人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既严重侵犯了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又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胡元惠为首,以被告人洪峰、陈某甲、崔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黄山区形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事实
2017年2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胡元惠为谋取高额利息,在黄山区境内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为收回放贷资金本息,被告人胡元惠纠集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等人,以殴打、滋扰、威胁等方式向借款人催讨借款和高额利息,同时为泄私愤,随意对他人进行殴打,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5日,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告人胡元惠商量后,由被告人崔某某出面向被害人唐某某索要高额利息和借款,被告人崔某某从唐某某店内将其带上车,并开车将唐某某带至轩辕国际大酒店附近,同时邀集被告人崔俊到场一同逼迫唐某某还钱,在逼迫唐某某还钱过程中,被告人崔俊打了被害人唐某某右眼一拳,致唐某某右眼内侧壁骨折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告人胡元惠赔偿2000元。
2.2017年3月,被告人胡元惠委托被害人汪某某帮其购买二手汽车,并交付汪某某购车订金款15万元。后汪某某未能帮助购得二手汽车,购车订金款亦未归还。被告人胡元惠要求被害人汪某某出具16万元借条,随后多次向汪某某索要16万元本金、利息和购车的前期开支。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胡元惠得知汪某某在黄山市黄山区富建国际大酒店房间内,遂前往该酒店房间找到被害人汪某某,对汪某某拳打脚踢,同时被告人洪峰闻讯持砍刀赶到现场,使用刀背对被害人汪某某进行了砍打、恐吓。
3.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胡元惠因怀疑被害人潘某某赌场做了手脚,在获悉被害人潘某某在黄山市黄山区近水阁包厢内,遂带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赶过去,以索要借款为名,与被告人陈某甲对其进行追打,其间胡元惠用烟灰缸砸潘某某的头部,致被害人潘某某头部受伤。
4.2017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元惠与陈某甲、姜某某三人在黄山市黄山区老奶奶炒饭摊铺,遇见了被害人汤某某,被告人胡元惠因怀疑汤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自己吸毒,遂上前对被害人汤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陈某甲、姜某某在一旁以言语威胁汤某某不许反抗,随后被告人胡元惠又抢夺摊铺里的一把菜刀欲砍汤某某,被老奶奶炒饭摊铺的店员夺下,后被周围人拉开。
5.2018年5月,被告人胡元惠邀集左某某前往上海吴江拘留所、汽车站拦截被害人查某甲,并将其带至上海市一浴场逼迫其还钱,期间为防止查某甲换衣逃跑,胡元惠拿走了查某甲的浴场手牌。迫于威胁,被害人查某甲按被告人胡元惠的要求当场写下了一张含本金、利息、上海费用的欠条。后被告人胡元惠持欠条带左某某到查某甲家中和多次打电话给查某甲父亲查某乙,通过言语威胁、滋扰方式向被害人查某乙要钱,影响了被害人查某乙的生活。
6.2019年2月20日晚,被告人胡元惠邀集陈某乙与翟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到黄山区新华乡找到被害人王某某,逼迫其偿还高息借款3000元,在讨要过程中,陈某乙多次殴打王某某,且被告人胡元惠将王某某往车下拉,迫于威胁、暴力,王某某向亲友借款,支付胡元惠借款及“香烟费”5000元,翟某某以必须付“油费”和辛苦费为名向王某某强行索要现金人民币400元,被告人胡元惠将该款给了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元惠、洪峰、陈某甲、崔某某、崔俊、胡某甲、苏某某、胡某乙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借条、通话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汤某某、查某某、潘某某、唐某某、汪某某等的陈述;
3.证人翟某某、陈某乙、周某某、左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胡元惠、洪峰、陈某甲、崔某某、崔俊、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二、开设赌场罪事实
1.2016年底至2017年初间,被告人胡元惠、洪峰以营利为目的,陆续在黄山市黄山区焦村镇上岭村、汤刘村、焦村拉丝厂旁、甘棠镇庄里村等场所合伙开设赌场十余场,每场组织十几至二十不等的参赌人员以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按庄家赢钱的5%抽头渔利,赌场利润由被告人胡元惠、洪峰平分。
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胡元惠、洪峰分别安排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崔俊、胡某甲、胡某乙、苏某某等人在赌场服务、抽水、望风、接送参赌人员,并支付高额报酬。
2.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胡元惠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黄山市黄山区焦村镇章村、太平国际大酒店包厢、三口镇、仙源镇水东村、甘棠镇凤凰村、弦瑞村、安徽省石台县七都镇等地,以提供场地、赌具等方式开设赌场达十余场,每场组织十几至二十不等的参赌人员以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按庄家赢钱的5%抽头渔利,赌场利润由被告人胡元惠和何某某平分。同时被告人陈某甲、胡某甲分别在赌场帮助抽水、提供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何某某、邵某某、张某甲、徐某某、欧阳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
2.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3.被告人胡元惠、洪峰、陈某甲、崔某某、崔俊、胡某甲、苏某某、胡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事实
张某乙(另案处理)与张某丙协商离婚,因对二人共有的安徽**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分割问题僵持不下。张某乙意欲通过阻止公司生产经营达到财产分割目的,遂找到赵某某(另案处理)协商。2016年11月,赵某某纠集被告人胡元惠,被告人胡元惠随后邀集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苏某某、姜某某、方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到安徽**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人胡元惠伙同张某乙、赵某某等人将公司印刷机电路板、电脑主机等设备藏匿,关闭公司及厂区车间大门,张贴暂停经营的公告,同时被告人胡元惠安排人员在公司轮流驻守,阻止工人上班,造成公司停产四个多月,致安徽**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协议书、安徽**包装有限公司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
2.证人张某乙、赵某某、盛某某、丁某某、张某丙、方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
3.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4.被告人胡元惠的供述和辩解。
案发后,被告人胡元惠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洪峰、陈某甲、崔某某、崔俊、胡某乙、苏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胡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元惠、洪峰、陈某甲、崔某某、崔俊、胡某甲、胡某乙、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胡元惠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拦截、恐吓他人,被告人洪峰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胡元惠纠集多人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被告人胡元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洪峰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崔俊、胡某甲、胡某乙、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被告人胡元惠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洪峰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崔俊、胡某甲、胡某乙、苏某某的刑事责任。八名被告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胡元惠、洪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甲、崔某某、崔俊、胡某甲、胡某乙、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元惠、洪峰、崔俊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元惠、洪峰犯有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菁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元惠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洪峰、陈某甲、崔某某、崔俊现羁押于黄山市黄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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