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元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元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胡元波窜至本区曙光商贸城,将费某某停放在商贸城门口的价值人民币3065元的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后将窃取的上述捷安特牌自行车予以销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胡元波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元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元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元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仁超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元波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盘叁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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