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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光辉贩卖毒品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胡光辉,绰号“二哥”,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住娄星区**街**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1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还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9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光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18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胡光辉购买毒品,胡光辉答应并约好在娄星区**廉租房小区见面交易。当天21时许,胡光辉在约定地点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两小袋共计0.11克海洛因给陈某某。二人交易完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陈某某处缴获了0.11克海洛因,从胡光辉处缴获了400元毒品和一小袋共计0.13克海洛因。

被告人胡光辉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光辉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称量、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光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胡光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向他人出售海洛因,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光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且系毒品犯罪的再犯,胡光辉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胡光辉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霖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光辉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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