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凤安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退回洪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洪湖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胡凤安购进毒品麻果、冰毒,多次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并在其暂住的其姐夫洪湖市**镇**村村民吴某某家中多次容留罗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麻果、冰毒。2018年04月26日17时许,洪湖市公安局瞿家湾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胡凤安所住的吴某某家卧室内搜出疑似毒品麻果247颗、疑似冰毒21小袋。经荆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该疑似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净重25.4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2.书证:发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013】鄂洪湖刑初字第00026号判决书,释放证明;3. 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柳某某的证言材料;4.被告人胡凤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荆)公(司)鉴(毒)字【2018】116号;6.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凤安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凤安在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 耀 济
附:
1.被告人现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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