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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凯盗窃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胡凯,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197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号;被告人胡凯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7月22日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2月10日夜,被告人胡凯进入滁州市琅琊区**小区项目部工人生活区**室,趁被害人谢某某熟睡之际,将谢某某放在室内方桌上的一部黄色翻盖手机盗走。

2 2019年12月12日夜,胡凯进入滁州市琅琊区**项目部工人生活区**幢**室,趁被害人桂某某熟睡之际,将桂某某放在室内桌子上的一部蓝色手机盗走。

3. 2019年12月16日晚,胡凯进入滁州市琅琊区**小区项目部工人生活区**栋**室,趁被害人丁某某熟睡之际,盗窃丁某某放在枕边的一部白色手机,后被丁某某发现,丁某某和同宿舍的李某某一起追出宿舍,将胡凯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桂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凯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凯现被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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