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胡刚,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同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桥**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同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刚、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刚、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胡刚伙同被告人熊某某开车从武汉市来到黄石市盗窃,胡刚下车物色作案目标,熊某某开车在黄石城区等候。胡刚在**大道**门口采取砸车玻璃手段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鄂B*****汽车后备箱内的利群香烟一条。随后,胡刚来到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桥附近,采取同样手段盗窃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鄂B*****汽车后备箱内的黄鹤楼1916香烟5条及茶叶一提。胡刚盗窃财物得手后,熊某某后开车接胡刚逃离现场。当日上午7时许,熊某某联系买家,伙同胡刚将盗窃的香烟出售给武汉市洪山区**街****专卖店后,熊某某转账给胡刚3000元。经黄石市黄石港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五条黄鹤楼1916硬盒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4885元。(因被害人无法提供利群香烟与茶叶具体类型及价格,故无法对以上被盗物品价值进行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黄石市黄石港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户超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刚、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刚、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刚、熊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885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刚、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安荣
检察官助理:胡湜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胡刚、熊某某现被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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