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65号
被告人胡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住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批准,于202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2年9月6日因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7日因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5日因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日因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海口市蓝天路名门广场南区一电动车划线处看到被害人温坤伦一辆未上锁的黑色新蕾电动车,遂用工具撬开电动车将电线连接启动开走。后胡某骑该车到**路**医院旁电动车维修店以850元将该车卖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将该车卖给谢某某。当天民警在美兰区**路**网吧将胡某抓获,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新蕾电动车价值196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电动车车辆信息、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相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9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书 记 员:陈金清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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